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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改增誤區(qū):職工教育經費的進項稅額不可抵扣進項稅

2024-11-04 02:13:43 來源:互聯(lián)網

政策依據: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guī)定: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二)非正常損失的購進貨物及相關的應稅勞務;

(三)非正常損失的在產品、產成品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者應稅勞務;

(四)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納稅人自用消費品;

(五)本條第(一)項至第(四)項規(guī)定的貨物的運輸費用和銷售免稅貨物的運輸費用。

財稅[2016]36號文件的附件1中第二十七條下列項目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一)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加工修理修配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中涉及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動產,僅指專用于上述項目的固定資產、無形資產(不包括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不動產。

納稅人的交際應酬消費屬于個人消費。

……

誤區(qū)解讀:

根據上述文件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企業(yè)用于職工教育經費范圍開支(如技術培訓費)取得增值稅專用**上注明的進項稅額按規(guī)定可抵扣。

實務操作提醒:根據《財政部、全國總工會、發(fā)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國防科工委、人事部、勞動保障部、國資委、國家稅務總局、全國工商聯(lián)關于印發(fā)〈關于企業(yè)職工教育經費提取與使用管理的意見〉的通知》(財建[2006]317號)規(guī)定:企業(yè)職工教育培訓經費列支范圍包括:

(1)上崗和轉崗培訓;

(2)各類崗位適應性培訓;

(3)崗位培訓、職業(yè)技術等級培訓、高技能人才培訓;

(4)專業(yè)技術人員繼續(xù)教育;

(5)特種作業(yè)人員培訓;

(6)企業(yè)組織的職工外送培訓的經費支出;

(7)職工參加的職業(yè)技能鑒定、職業(yè)資格認證等經費支出;

(8)購置教學設備與設施;

(9)職工崗位自學成才獎勵費用;

(10)職工教育培訓管理費用;

(11)有關職工教育的其他開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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