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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湖南省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的公告[條款修訂]

2023-09-15 08:40:56 來源:互聯(lián)網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關于發(fā)布《湖南省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的公告[條款修訂]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  2023-03-28

  稅屋提示——
  1.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公布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公告,自2023年6月15日起,本法規(guī)第三條第(一)項第省級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主管稅務機關對原件和復印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zhèn)洳?。下?;以及(二)項中“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廢止。
  2.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廢止和修改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3月17日起,本法規(guī)第三條“填寫《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修改為“填寫《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見附件1)”,第四條“審核的內容包括:(一)申請報告及《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的內容是否齊全、完整,報送的證件資料是否真實有效;”修改為“審核的內容包括:(一)申請報告及《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的內容是否齊全、完整;”,第五條做了修訂。
  3.依據(jù)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2023年第3號 國家稅務總局湖南省稅務局關于修改部分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條款的公告,本法規(guī)第三條第一款“國稅機關”修改為“稅務機關”。

  現(xiàn)將《湖南省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予以發(fā)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湖南省國家稅務局

2023年03月28日

湖南省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管理辦法

  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yōu)惠政策,鼓勵和支持軟件產業(yè)發(fā)展,規(guī)范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的管理,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及其實施細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軟件產品增值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23]100號)及其他有關規(guī)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下簡稱納稅人)銷售其自行開發(fā)生產、將進口軟件產品進行本地化改造后對外銷售、受托開發(fā)其著作權屬于受托方的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實行即征即退的,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條款修訂]申請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的納稅人,應當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交申請報告(申請報告應當載明:本期申請退稅的軟件產品名稱及檢測情況、計算機軟件著作權及軟件產品登記證書頒發(fā)情況、軟件產品生產銷售情況、應退稅額的計算、軟硬件分開核算情況等事項),填寫《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同時報送如下證件、資料:

  【稅屋提示——第三條“填寫《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見附件1)”修改為“填寫《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見附件1)”】

  (一)[部分廢止]省級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認可的軟件檢測機構出具的檢測證明材料原件及復印件(主管國稅機關對原件和復印件經核對無誤后,原件退還納稅人,復印件留存?zhèn)洳椤O峦?;

  (二)[部分廢止]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著作權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原件及復印件;

  (三)《稅收通用繳款書》(復印件);

  (四)《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計算表》(見附件2);

  (五)《無法劃分進項稅額分攤方式備案表》(見附件3);

  (六)《軟件產品銷售合同及發(fā)票清單》(見附件4);

  (七)主管稅務機關要求報送的其他資料。

  納稅人提供的證件資料復印件,應當在復印件上注明“與原件一致”,并加蓋公章。

  本條第(一)、(二)項規(guī)定的有關證明、證書原件及復印件,第一次申請退稅時已報送的,自第二次申請退稅起不再報送,只填報《軟件產品證件資料清單》(見附件5)。

  本條第(五)項規(guī)定的《無法劃分進項稅額分攤方式備案表》,納稅人應當在第一次申請軟件產品退稅時報送;如發(fā)生變更的,應當在發(fā)生變更的當月報送。

  第四條 [條款修訂]主管稅務機關受理納稅人申請后,應當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包括:

  (一)申請報告及《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的內容是否齊全、完整,報送的證件資料是否真實有效;

  【稅屋提示——第四條“審核的內容包括:(一)申請報告及《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的內容是否齊全、完整,報送的證件資料是否真實有效;”修改為“審核的內容包括:(一)申請報告及《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表》的內容是否齊全、完整;”】

  (二)銷售的軟件產品是否符合本辦法第二條規(guī)定的范圍;

  (三)退稅額的計算是否符合規(guī)定,銷售軟件產品的同時銷售其他貨物或者應稅勞務無法劃分的進項稅額是否按照已選定的分攤方式進行分攤;

  (四)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的計算是否符合規(guī)定。

  第五條 [條款修訂]對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納稅人,應自著作權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之日起,無《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的,應自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之日起的有效期內,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退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手續(xù)。

  【稅屋提示——第五條修改為“對經審核符合本辦法第三條規(guī)定的納稅人,應自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軟件產品登記證書》或者著作權主管部門頒發(fā)的《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之日起,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主管稅務機關按照稅款退庫管理的有關規(guī)定辦理退稅手續(xù)。稅務機關應加強與著作權主管部門、軟件產業(yè)主管部門的協(xié)調溝通。”】

  第六條 納稅人應當分別核算軟件產品與硬件、其他貨物及應稅勞務的銷售額。

  第七條 嵌入式軟件產品適用組成計稅價格計算銷售額公式中的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是指產品銷售成本。

  第八條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應在銷售發(fā)票上單獨注明軟件產品名稱、金額、稅額;軟件產品名稱使用縮寫的,應當在銷售發(fā)票“備注欄”注明全稱。

  納稅人銷售軟件產品的個別模塊或子系統(tǒng)時,應當在銷售發(fā)票“備注欄”中注明相應的軟件產品名稱。

  納稅人銷售嵌入式軟件產品,在“貨物品名”欄無法注明軟件產品名稱的,應當在銷售發(fā)票“備注欄”注明軟件產品名稱。

  第九條 納稅人在辦理納稅申報時,應將單獨核算的軟件產品當期銷售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等項目填入《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適用于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即征即退貨物及勞務”相應欄次。

  第十條 主管稅務機關應當加強日常管理。主要包括:

  (一)了解納稅人軟件產品開發(fā)生產能力、產品類別情況;

  (二)掌握納稅人軟件產品及其他貨物、應稅勞務的銷售情況,生產原料、設備及工具等的購進情況,以及財務核算情況;

  (三)監(jiān)控發(fā)票的領購、使用、繳銷情況;

  (四)開展納稅評估及年度退稅專項檢查。

  第十一條 主管稅務機關在日常管理中發(fā)現(xiàn)納稅人有偷稅、逃避追繳欠稅、騙取退稅、抗稅或其他需要立案查處的稅收違法行為嫌疑的,應當移送稅務稽查部門處理。

  第十二條 納稅人發(fā)生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政策:

  (一)申請退稅的軟件產品名稱與檢測證明、《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載明的名稱不一致的;

  (二)申請退稅的軟件產品在銷售發(fā)票“貨物品名”欄或“備注欄”未注明名稱或注明的名稱不一致的;

  (三)按照組成計稅價格計算確定銷售額的嵌入式軟件產品,與計算機硬件、機器設備部分的成本未分別核算或核算不清的。

  第十三條 稅務機關、財政監(jiān)察專員辦事機構、審計機關等執(zhí)法機關根據(jù)稅法有關規(guī)定查補的軟件產品增值稅稅款,不得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實際稅負超過3%部分即征即退優(yōu)惠。

  第十四條 《計算機軟件著作權登記證書》或《軟件產品登記證書》被依法撤銷的,主管稅務機關應當追回已退稅款。

  第十五條 納稅人弄虛作假騙取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yōu)惠的,主管稅務機關除根據(jù)現(xiàn)行規(guī)定進行處罰外,自發(fā)生上述違法違規(guī)行為年度起,取消其享受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優(yōu)惠,且三年內不得再次受理納稅人申請。

  第十六條 本辦法未盡事宜依據(jù)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和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執(zhí)行。

  第十七條 本辦法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嵌入式軟件產品銷售額計算表

  軟件產品銷售合同及發(fā)票清單

  軟件產品增值稅即征即退申請審批表

  軟件產品證件資料清單

  無法劃分進項稅額分攤方式備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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