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聽證會的一般程序(法院聽證會的一般程序)

2023-11-28 09:29:30 來源:互聯(lián)網

聽證會的一般程序

行政處罰聽證聽證會的一般程序,程序如下:(一)當事人要求聽證,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聽證會的一般程序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聽證會的一般程序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聽證會的一般程序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鄭茄氏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按照法律規(guī)定,作出決定。

【法律依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四十二條 行政機關作出責令停產停業(yè)、吊銷許可證或者執(zhí)照、較大數(shù)額罰款等行政處罰決定之前,應當告知當事人有要求舉行聽證的權利;當事人要求聽證的,行政機關應當組織聽證。當事人不承擔行政機關組織聽證的費用。聽證依照以下程序組織:

(一)當事人要求聽證的,應當在行政機關告知后三日內提出;

(二)行政機關應當在聽證的七日前,通知當事人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

(三)除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或者個人隱私外,聽證公開舉行;

(四)聽證由行政機關指定的非本案調查人員主持;當事人認為主持人與本案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五)當事人可以納并親自參加聽證,也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理;

(六)舉行聽證時,調查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行政處罰建議;當事人進行申辯和質證;

(七)聽證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應當交當事人審核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當事人對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處罰有異議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喊散政處罰法》第四十三條 聽證結束后,行政機關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條的規(guī)定,作出決定。

【溫馨提示】

以上回答,僅為當前信息結合本人對法律的理解做出,請您謹慎進行參考聽證會的一般程序!

如果您對該問題仍有疑問,建議您整理相關信息,同專業(yè)人士進行詳細溝通。

聽證會有什么程序

行政許可中的聽證程序,是指在行政機關作出行政許可決定之前,由行政機關指派該行政許可審查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為聽證主持人,聽取行政許可審查人員和當事人就行政許可的理由和適用依據(jù)進行陳述、質證和辯護的結合程序。具體如下:

(1)行政機關的告知義務

行政機關應在舉行聽證的7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和已知的利害關系人,必要時應予公告。

(2)聽證公開

行政許可聽證應當公開進行。但對于涉及國家秘密、商業(yè)秘密和個人隱私權的聽證案件,不宜公開進行。

(3)聽證主持人

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主持人既可以是行政機關的其他工作人員,也可以是非行政機關的其他有能力勝任的人員,如專家、學者等等。

(4)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

行政機關是負責核凳審查行政許可的負責機關,在聽證中負有主要的舉證責任。在聽證中申請人和利害關系人有義務也有權利將行政機關并不知曉的證據(jù)提出,如不能提出相應的證據(jù),則有可能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

聽證程序中行政機關、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相互質證,以辨別證據(jù)真?zhèn)?、查清事實。在聽證中質證同樣適用《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證據(jù)規(guī)則。聽證主持人不直接參加聽證中的舉證和質證,但應聽取各方討論,主持質證,限定質證的范圍,以利質證的順利開展。

(5)聽證筆錄

對整個聽證過程,行政機關應當制作筆錄,筆錄是聽證程序如實、全面的書面記載,聽證程序的筆錄內容會影響到行政許可決定的作出,因此,聽證筆錄應做到準確無誤。

法律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第四十八條 聽證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行政機關應當于舉行聽證的七日前將舉行聽證的時間、地點通知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必要時予以公告;

(二)聽證應當公開舉行;

(三)行政機關應當指定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以外的人員為聽證主持人,申請人、利害關系人認為主持人與該行政許可事項有直接利害關系的,有權申請回避;

(四)舉行聽證時,審查該行政許可申請的工作人員應當提供審查意見的證據(jù)、理由,申請人、利害關系人可以提出證據(jù),并進行信氏祥申辯和質證;

(五)聽證應當制作筆錄,聽證筆錄應當交聽證參加滑搏人確認無誤后簽字或者蓋章。

行政機關應當根據(jù)聽證筆錄,作出行政許可決定。

聽證會的一般程序是怎樣的?

聽證會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根據(jù)執(zhí)法調查人員處罰建議,確定屬于適用聽證程序范圍;

(二)向當事人發(fā)出《聽證告知書》,征詢是否要求聽證。要求聽證的,應在執(zhí)法機關告知后3日內以書面形式提出;

(三)確定聽證會時間、地點和主持人,并于7日前通知當事人;

(四)舉行聽證會;

(五)有調查取證人員提出當事人違法的事實、證據(jù)和處罰建議;

(六)由聽證主持人詢問當事人、證人和其他有關人員,并出示有關證據(jù)和材料;

(七)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進行答辯;

(八)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和調查取證人員就與本案有關的事實和法律問題進行辯論;

(九)由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做出最后陳述;

(十)由主持人征詢各方面最后意見;

(十一)當聽證記錄交當事人或其委托人審核后簽字或蓋章;

(十二)由主持人向執(zhí)法機關負責人匯報聽證情況,提交聽證記錄,執(zhí)法機關應按照一般程序的規(guī)定做出處理處罰的決定。

拓展:聽證會之后多久出裁決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五十七條: 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fā)生法律效力。

第六章 執(zhí)行

第六十二條 當事人應當履行裁決。一方當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guī)定向人民法院申請執(zhí)行。受申請的人民法院應當執(zhí)行。

第六十三條 被申請人提出拍攔雹證據(jù)證明裁決有《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一十七條第二款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的,經人民法院組成合襲帆議庭審查核實,裁定不予執(zhí)行。

第六十四條 一方當衡仿事人申請執(zhí)行裁決,另一方當事人申請撤銷裁決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中止執(zhí)行。

人民法院裁定撤銷裁決的,應當裁定終結執(zhí)行。撤銷裁決的申請被裁定駁回的,人民法院應當裁定恢復執(zhí)行。

聽證會之后的十五天之內,執(zhí)法機關一般就會出具判決書,并遞交給雙方。在通知雙方方式認參加聽證會的時候,要在三天之內向雙方當事人發(fā)送《聽證告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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