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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02]14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部分廢止]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黃金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部分廢止]
財稅[2002]142號 2002-09-12
稅屋提示——依據國稅發(fā)[2005]125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出口含金成份產品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自2005年5月1日起,本法規(guī)第三條有關黃金首飾退稅規(guī)定廢止。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了貫徹國務院關于黃金體制改革決定的要求,規(guī)范黃金交易,加強黃金交易的稅收管理,現(xiàn)將黃金交易的有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黃金生產和經營單位銷售黃金(不包括以下品種:成色為AU9999、AU9995、AU999、AU995;規(guī)格為50克、100克、1公斤、3公斤、12.5公斤的黃金,以下簡稱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含伴生金),免征增值稅;進口黃金(含標準黃金)和黃金礦砂免征進口環(huán)節(jié)增值稅。
二、黃金交易所會員單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標準黃金(持有黃金交易所開具的《黃金交易結算憑證》),未發(fā)生實物交割的,免征增值稅;發(fā)生實物交割的,由稅務機關按照實際成交價格代開增值稅專用**,并實行增值稅即征即退的政策,同時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增值稅專用**中的單價、金額和稅額的計算公式分別為:
單價=實際成交單價&pide;(1+增值稅稅率)
金額=數(shù)量×單價
稅額=金額×稅率
實際成交單價是指不含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xù)費的單位價格。
納稅人不通過黃金交易所銷售的標準黃金不享受增值稅即征即退和免征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政策。
三、[部分廢止]黃金出口不退稅;出口黃金飾品,對黃金原料部分不予退稅,只對加工增值部分退稅。
四、對黃金交易所收取的手續(xù)費等收入照章征收營業(yè)稅。
五、黃金交易所黃金交易的增值稅征收管理辦法及增值稅專用**管理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
2002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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