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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國稅函[2008]155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條款廢止]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之一)》的通知[條款廢止]
川國稅函[2008]155號 2008-06-11
稅屋提示——1.依據(jù)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5年第7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全文失效廢止、部分條款失效廢止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自2015年05月28日起,本法規(guī)第十七條廢止。
2.依據(jù)四川省國家稅務局公告2011年第6號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買贈行為增值稅處理問題的公告,本法規(guī)自2011年12月1日起第十六條廢止。
各市、州國家稅務局,省局直屬稅務分局、稽查局:
1994年稅制改革以來,省局先后印發(fā)了8個《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隨著經濟的發(fā)展和稅收政策的的調整,原有解答中的部分內容已經廢止或者發(fā)生改變。近期省局組織力量對解答內容進行了全面清理和修訂,現(xiàn)將修訂后的《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之一)》印發(fā)你們,請在國家稅務總局沒有出臺新規(guī)定前暫按此執(zhí)行。
本通知自2008年7月1日起執(zhí)行。執(zhí)行之日起,以下文件全文或相關文件列舉條款同時廢止,即《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一)﹥的通知》(川國稅函發(fā)[1995]第100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二)﹥的通知》(川國稅函發(fā)[1995]第122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四﹥的通知》(川國稅函發(fā)[1997]第2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之五﹥的通知》(川國稅函[1998]第259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川國稅函[2000]第185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問題解答的通知》(川國稅函[2002]第242號)及《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免征增值稅的通知》(川國稅發(fā)[1995]096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繼續(xù)對部分資源綜合利用產品等實行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的通知》(川國稅發(fā)[1996]095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明確對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實行增值稅優(yōu)惠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川國稅發(fā)[1997]第250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建材產品增值稅免稅政策管理的通知》(川國稅函[2000]001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加強對資源綜合利用產品增值稅免稅管理的補充通知》(川國稅流一函[2000]001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部分資源綜合利用及其他產品增值稅政策問題的通知》(川國稅函[2002]011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轉發(fā)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平銷行為征收增值稅問題的通知》(川國稅發(fā)[1997]第267號)、《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有關稅收審批權限的通知》(川國稅函[2003]127號)靠前條靠前、二款、《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嚴格其他抵扣憑證管理的通知》(川國稅函[2006]337號)第三條。(注:《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三)﹥的通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問題解答之六﹥的通知》已納入四川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公布省局靠前批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清理結果的通知》中失效的稅收規(guī)范性文件目錄。)
四川省國家稅務局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一日
增值稅若干政策問題解答(之一)
一、問:對納稅人外購貨物進行分包(裝)后銷售是否按生產性行為對待?
答:對納稅人從事外購貨物進行分包(裝)后銷售的,在征稅時按生產性行為對待。
二、問:對農業(yè)生產單位(農場、林場等)自產農產品移送到跨縣(市)總、分支機構用于生產、加工銷售的,其總、分支機構是否作為農業(yè)生產單位自產自銷農產品對待予以免稅?
答:對農業(yè)生產單位(農場、林場等)自產農產品移送到跨縣(市)總、分支機構用于生產、加工和銷售的,對農業(yè)生產單位免征增值稅并應開具普通**,跨縣(市)的總、分支機構再銷售時不得作為自產自銷行為對待,應按有關規(guī)定予以征稅??缈h(市)總、分支機構取得農業(yè)生產單位開具普通**允許按13%抵扣進項稅額。
同一縣(市)總、分支機構之間移送自產農產品用于生產、加工后銷售,企業(yè)要求開具普通**的,亦可按照上述規(guī)定辦理。
三、問:納稅人丟失、被盜專用**、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應如何處理?稅務機關丟失、被盜專用**應如何處理?
答:納稅人丟失、被盜專用**、防偽稅控專用設備應及時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并在3個工作日內書面上報主管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按照國稅函[2004]123號規(guī)定于接到納稅人書面報告當日內,將專用**信息錄入增值稅失控**快速反應機制數(shù)據(jù)庫。
各級國家稅務機關應嚴格按照規(guī)定,設專人并有相應的防盜設施妥善保管專用**。若稅務機關丟失、被盜專用**,應及時向上級國稅機關報告和向當?shù)毓矙C關報案,將丟失、被盜專用**信息錄入增值稅失控**快速反應機制數(shù)據(jù)庫。
四、問:企業(yè)為銷售貨物收取的內段運輸費用應如何征稅?
答:企業(yè)為銷售貨物利用自備鐵路(公路)專用線承運貨物,向購貨方收取內段運費,屬混合銷售行為,應按《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guī)定,應作為所售貨物的銷售額一并征收增值稅。對銷貨方開出的內段運輸結算憑證,不能作為購貨方的運輸?shù)挚蹜{證。
五、問:對納稅人銷售免稅貨物時出借出租和出售的包裝物應如何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jù)《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增值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規(guī)定>的通知》(國稅發(fā)[1993]154號)第二條第(一)款的規(guī)定,納稅人為銷售貨物而出租出借包裝物收取的包裝物押金,單獨記帳核算的,不并入銷售額征稅。對逾期未收回包裝物不再退還的押金,應按包裝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若納稅人銷售的貨物屬免稅貨物范圍,其收取的包裝物押金,無論是否退還,應隨同所包裝的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如果銷售免稅貨物的同時出售包裝物的,應分別以下情況處理:(1)對不單獨計價的包裝物隨免稅貨物銷售額免征增值稅;(2)對包裝物單獨計價,但免稅貨物與包裝物在同一張**上分別注明的,對包裝物可隨免稅貨物免征增值稅;(3)對包裝物單獨計價并另***和記帳核算的,應按相應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六、問:部分企業(yè)將自產貨物無償出借或出租給其他單位和個人使用,是否應征收增值稅?
答:出借或出租屬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第四款的規(guī)定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屬于視同銷售行為,應按照貨物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七、問:按照《增值稅暫行條例》規(guī)定,避孕藥具屬免征增值稅項目,節(jié)育藥具(如息隱等藥品)是否屬此免稅項目范圍?
答:《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六條規(guī)定,避孕藥品和用具免征增值稅。避孕節(jié)育藥具的具體名目和范圍應該依據(jù)行業(yè)標準,即由國家計劃生育委員會、衛(wèi)生部、化工部、國家醫(yī)藥管理局四部委聯(lián)合發(fā)布的《我國現(xiàn)用避孕節(jié)育藥具和技術名目》,米非司酮(化學名,商品名即息隱)、前列腺素類等藥品及扁桃酸避孕栓等藥具均屬列入名目的避孕節(jié)育藥具,并由國家定點廠生產,因此,這類藥具屬于免征增值稅項目,應予免征增值稅。
八、問:對鮮奶、純牛奶及其加工品如何征收增值稅?
答:1.根據(jù)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印發(fā)<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的通知》(財稅字[1995]052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養(yǎng)強化奶適用增值稅稅率問題的批復》(國稅函[2005]676號)的規(guī)定,對鮮奶以及按照《食品營養(yǎng)強化劑使用衛(wèi)生標準》(GB14880-94)在鮮奶中添加微量元素生產的鮮奶,可依照《農業(yè)產品征稅范圍注釋》中的鮮奶按13%的增值稅稅率征收增值稅。
2.在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未明確前,純牛奶可暫比照鮮奶適用稅率征稅。
3.對農業(yè)生產者用自養(yǎng)的哺乳類動物生產、銷售的鮮奶免征增值稅,對其銷售的外購鮮奶以及從其他單位外購鮮奶經凈化、殺菌等加工工序生產銷售的鮮奶,不屬于免稅范圍,應按農業(yè)產品的適用稅率征收增值稅;
4、對在鮮奶加工過程中,摻加了其他物質(如核桃、花生、芝麻、果汁等),所生產的各種奶制品,則按17%稅率征收增值稅。
九、問:企業(yè)銷售過期、過季節(jié)商品、缺碼(不配套)商品、工業(yè)企業(yè)銷售報廢產品等是否屬非正常損失范圍,其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是否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其殘值收入是否征收增值稅?
答:根據(jù)《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一條的規(guī)定,非正常損失是指生產經營過程中正常損耗以外的損失,其范圍主要包括自然災害損失、因管理不善造成貨物被***、發(fā)生霉爛變質等損失及其他非正常損失。企業(yè)銷售過期、過季節(jié)商品、缺碼(不配套)商品、工業(yè)企業(yè)報廢產品等屬正常損失范圍,其外購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允許抵扣,不作進項轉出。這部分產品及商品的殘值收入應按規(guī)定征收增值稅。
十、問: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發(fā)研制新產品失敗后,所耗用的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是否屬非正常損失范圍?其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答: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開發(fā)研制新產品失敗后,其購進貨物或應稅勞務的進項稅額,不屬于非正常損失的范圍,允許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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