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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地稅發(fā)[2009]24號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屋出租征收房產稅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2024-11-14 07:39:29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屋出租征收房產稅有關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

甘地稅發(fā)[2009]24號2009-03-03

各市、州地方稅務局,礦區(qū)稅務局:

  近來,各地對房屋出租取得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的有關問題反映較多,經(jīng)研究,現(xiàn)將相關稅收政策明確如下:

  一、根據(jù)《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的規(guī)定,納稅人出租房產取得租金收入的行為,應依照規(guī)定按取得的租金收入計算繳納房產稅。納稅人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明顯偏低,并無正當理由的,由主管地稅機關按照相關規(guī)定核定征收房產稅。

  二、房產稅屬財產類稅收,產權所有人、房產管理人或房產代管人為房產稅納稅義務人。因此,對房屋轉租取得租金收入的行為自發(fā)文之日起不再征收房產稅。原《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屋轉租業(yè)務如何征收房產稅問題的通知》(甘地稅二[1996]48號)和《甘肅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商場出租柜臺、場地收入征收房產稅有關問題的批復》(甘地稅函[2006]222號)靠前條中“出租柜臺、場地屬按租金收入征收房產稅的,租用后再轉租的,應按取得的租金收入差額計征房產稅,由轉租人繳納。”的規(guī)定,同時停止執(zhí)行。

  房屋轉租是指房產承租人,將租入的房屋在租賃期內又轉手出租給他人使用并取得租金收入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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