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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建安行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2024-11-04 01:24:29 來源:互聯(lián)網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關于進一步明確建安行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公告2019年第2號 2019-10-22

  為規(guī)范全市建筑安裝行業(yè)個人所得稅征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guī)的規(guī)定,現(xiàn)就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承攬建筑安裝工程作業(yè)(包括建筑、安裝、修繕、裝飾及其他工程作業(yè))的單位(以下簡稱“施工單位”)是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在向個人支付各項應稅收入時依法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經營所得除外。

  二、施工單位在本市承攬工程項目有以下情形之一的,項目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按項目經營收入的0.5%核定征收其工程作業(yè)人員個人所得稅:

 ?。ㄒ唬┪匆勒諊矣嘘P規(guī)定設置賬簿的;

  (二)雖設置賬簿,但賬目混亂或者成本資料、收入憑證、費用憑證殘缺不全,難以查賬的;

 ?。ㄈ┪窗凑找?guī)定的期限辦理扣繳納稅申報,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申報,逾期仍不申報的。

  三、本地施工單位在全市行政區(qū)域內跨縣(市、區(qū))承攬建安工程作業(yè),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

  本地施工單位未向項目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個人所得稅申報的,應向機構所在地稅務機關辦理涉稅申報事宜。

  四、同一施工單位同時有多個項目向稅務機關明細申報個人所得稅的,扣繳義務人應按項目設立備查登記簿,詳細記錄各項目明細申報個人所得稅情況。

  五、本公告自2019年12月1日起執(zhí)行。原《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關于建筑業(yè)個人所得稅征收管理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公告2018年第5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長沙市稅務局

2019年10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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