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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7〕58號文:給建筑服務納稅人增加的兩味猛藥

2024-11-04 01:19:46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酷暑來襲,熏風難當。這種天氣能夠不用辛苦奔波,而是躲在空調(diào)下面瀏覽下最新的稅收政策,對御風而言真可謂一大享受。但是當看到新鮮熱辣的《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建筑服務等營改增試點政策的通知》(財稅〔2017〕58號,以下簡稱“58號文件”),就再也淡定不下來了。58號文件對去年建筑服務行業(yè)營改增的許多規(guī)范做了天翻地覆的修改,給飽受炎暑之苦的建筑服務納稅人增加了兩味猛藥:

猛藥一: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

這一條看似對總承包單位是一利好,實際上并非如此。建設單位自行采購全部或部分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的,顯然屬于甲供工程,按照原先《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有關事項的規(guī)定》(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二),一般納稅人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因此提供建筑服務的納稅人對此項建筑服務既可以選擇簡易計稅方法,也可以選擇一般計稅方法?,F(xiàn)在58號文件中“可以”二字不知去向,畫風截然不同——納稅人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只要甲方有自行采購的鋼材、混凝土、砌體材料、預制構件,就只能按簡易計稅處理。假設有的甲供工程雖然甲方采購了小部分材料,但大部分還是承包單位采購,承包單位經(jīng)測算認為采用一般計稅方法比較合適,在58號文件出臺之前可以自由選擇,58號文件出臺后只能“啞巴吃黃連”,按3%計稅了,項目所有的進項稅額統(tǒng)統(tǒng)“一剪沒”。

對于7月1日后為房屋建筑的地基與基礎、主體結構提供工程服務的新的甲供項目,納稅人當然應不折不扣地按58號文件執(zhí)行,但是7月1日前已經(jīng)存在的老項目,且承包單位選擇按照一般計稅方法的,應當如何處理?按文件要求當然是應當自7月1日起改為簡易計稅方法處理。但是《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第18條有規(guī)定:“一般納稅人發(fā)生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規(guī)定的特定應稅行為,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但一經(jīng)選擇,36個月內(nèi)不得變更”。這一條規(guī)定并未被廢止。建筑服務業(yè)是從2016年5月1日起開始試點“營改增”的,因此從納稅人選擇一般計稅方法到2017年7月1日肯定不到36個月。從7月1日起改變計稅方法的話有違這一規(guī)定,不改的話又違反了58號文件,真是進退兩難啊。

猛藥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預繳增值稅,其中適用一般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2%,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的項目預征率為3%。

原《營業(yè)稅改征增值稅試點實施辦法》(財稅〔2016〕36號文件附件一)第45條規(guī)定:“(二)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現(xiàn)在改為“納稅人提供租賃服務采取預收款方式的,其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為收到預收款的當天”。建筑服務不再以收到預收款作為判斷納稅義務發(fā)生的條件,對于建筑服務來說,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將會延后,可以稱之為利好。但對于款項支付方而言,支付預付款時將不能取得**,因此進項稅額抵扣將會延遲。

但58號文件又規(guī)定:納稅人提供建筑服務取得預收款,應在收到預收款時,以取得的預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額預繳增值稅。因此雖然沒有發(fā)生納稅義務,但實際收到預收款時仍然要預繳稅款。需要注意的是:以前非跨縣(市)提供建筑服務是不存在預繳稅款的,現(xiàn)在是要預繳稅款。

收到預收款時預繳稅款的規(guī)定與2016年第17號公告有沖突,17號公告規(guī)定:“納稅人跨縣(市、區(qū))提供建筑服務,應按照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定的納稅義務發(fā)生時間和計稅方法,向建筑服務發(fā)生地主管國稅機關預繳稅款,向機構所在地主管國稅機關申報納稅”,現(xiàn)在即使不發(fā)生納稅義務也要預繳稅款。假如在申報所屬期一直沒有發(fā)生納稅義務,申報時能否填寫《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稅額抵減情況表)》,抵減當期應納稅額?58號公告沒有明確,看來后面還會有新的補丁出現(xiàn)。

兩大猛藥一出,不論建筑服務業(yè)納稅人是否樂見,都必須接受財稅〔2016〕36號文件規(guī)范下建筑服務業(yè)增值稅規(guī)則發(fā)生重大變更的事實,有的納稅人因為這兩大規(guī)則變動免不了要重新調(diào)整預算,改變會計處理與稅務處理,甚至可能重新和甲方、分包方協(xié)商修改合同,他們的7月份乃至接下來的幾個月將不得不忙于此事,真可謂“稅收政策后浪推前浪,納稅人被拍在沙灘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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