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科知識

當前位置: 首頁 > 百科知識

百科知識

蘇財稅[1999]32號 江蘇省財政廳 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2024-11-04 01:10:16 來源:互聯網

江蘇省財政廳 省地方稅務局轉發(fā)《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蘇財稅[1999]32號 1999-09-16

各省轄市及常熟市財政局、地稅局,蘇州工業(yè)園區(qū)地方稅務局,省地稅局直屬分局,稅務稽查局:

現將《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1999]210號),以下簡稱《通知》)轉發(fā)給你們,并補充如下貫徹意見,請一并遵照執(zhí)行。

一、經請示省***同意,對我省部分地區(qū)已購公有住房上市出售時實行5%綜合稅率(含綜合征收率、綜合保證金等)的政策及契稅的有關優(yōu)惠政策,于1999年8月1日起停止執(zhí)行,一律改按本《通知》的有關規(guī)定執(zhí)行。

二、《通知》靠前條中所指“普通住宅”是指按照所在地一般民用住宅標準建造的,除別墅、度假村、高級公寓等高檔住宅以外的居民住房。高級公寓的具體界定標準由各地自定,報省財政廳、省地方稅務局備案。

三、《通知》靠前條中所指普通住宅的“購入原價”,是指個人購買普通住宅時所支付的房屋價款,為購買者向銷售方索取的房地產業(yè)專用**或財政收款收據上所注明的價款,不包括維修基金等附加費用。

四、《通知》靠前條中個人購入普通住宅后的居住時間,從其購入之日起開始計算,到其銷售之日為止。

五、有關契稅政策調整僅限于住房的買賣和交換,不包括土地使用權出讓、轉讓,房屋的贈與、非住宅房屋的買賣。《通知》靠前條中所指“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暫減半征收契稅”是指暫減按2%的稅率征收契稅。

六、《通知》第二條中所指“空置商品住房”,是指1998年6月30日前竣工,尚未售出的商品住房??⒐と掌谝援數刭|量監(jiān)督部門核發(fā)的工程質量等級(合格及合格以上)證書所署竣工日期為準。

七、對于暫免征收營業(yè)稅的有關項目,其隨營業(yè)稅附征的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也暫免征收。

八、本《通知》自1999年8月1日起執(zhí)行。對于1999年8月1日(含8月1日)以后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的,按調整后的政策執(zhí)行。對于1999年8月1日以前簽訂房屋買賣合同或者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的,按調整前的政策執(zhí)行。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是指具有合同效力的契約、協議、合約、單據(含**、首次預付購房款收據)、確認書等。對于在1999年8月1日后簽訂合同且已經按調整前政策繳納稅款的,各級財稅部門應按調整后的政策退還多征稅款。但對擅自更改合同簽訂時間逃避納稅的,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實施細則》中有關規(guī)定依法追究有關當事人的法律責任。在2001年1月1日(含1月1日)以后簽訂空置商品住房買賣合同的,不再享受有關營業(yè)稅、契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和教育費附加的優(yōu)惠政策。

九、有關減免稅的審批,請按各級財稅征管部門的要求辦理。

(一)個人銷售普通住宅,應持下列資料到主管地方稅務機關開具**并辦理免稅手續(xù):

1.居民***原件;

2.購買普通住宅時與銷售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或其他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復印件;

3.購入普通住宅時向對方索取的**的復印件;

4.房產管理部門或建設主管部門發(fā)放的房屋權屬證書復印件;

5.銷售普通住宅時向對方開具的**復印件;

6.銷售普通住宅時與購買方簽訂的買賣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的復印件;

7.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二)房地產企業(yè)銷售空置商品住房,應持下列有關資料,向主管地方稅務機關提出申請:

1.工商登記證復印件;

2.稅務登記證復印件;

3.計劃部門對建設立項的批準文件復印件;

4.商品住房項目建設規(guī)劃圖表復印件;

5.建設部門發(fā)放的《工程質量等級證書》復印件;

6.與購買方簽訂的房屋買賣合同或其他具有房屋權屬轉移合同性質的憑證復印件;

7.稅務部門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三)單位和個人申請免征契稅的,應持下列資料到當地契稅征收機關辦理免稅手續(xù):

1.單位和個人的免稅申請;

2.居民***原件;

3.空置商品住房買賣合同正本;

4.首次預付購房款收據或**原件;

5.建設部門發(fā)放的《工程質量等級證書》復印件;

6.契稅征收機關要求提供的其他資料。

十、各地在執(zhí)行中如有問題,請及時與有關財稅部門聯系。

附件:財稅字[1999]210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調整房地產市場若干稅收政策的通知

上一篇:誤餐補助是否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下一篇:財稅字[2000]42號 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國家林業(yè)局2000年度種子(苗)免稅進口計劃的通知[全文失效]

熱門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