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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稅[2014]75號: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政策出臺

2024-11-04 00:35:10 來源:互聯網

國務院總理***9月24日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促進企業(yè)技術改造、支持中小企業(yè)創(chuàng)業(yè)創(chuàng)新,決定進一步開放國內快遞市場、推動內外資公平有序競爭。

2014年10月20日,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聯合發(fā)文,就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有關企業(yè)所得稅政策進行了明確。

相關政策——財稅[2014]75號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相關話題——國務院常務會部署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 減稅不能光靠總理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的通知

財稅〔2014〕75號??????????? ????? 2014-10-20

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財務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完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政策精神,現就有關固定資產加速折舊企業(yè)所得稅政策問題通知如下:

一、對生物藥品制造業(yè),專用設備制造業(yè),鐵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運輸設備制造業(yè),計算機、通信和其他電子設備制造業(yè),儀器儀表制造業(yè),信息傳輸、軟件和信息技術服務業(yè)等6個行業(yè)的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固定資產,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對上述6個行業(yè)的小型微利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研發(fā)和生產經營共用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二、對所有行業(yè)企業(yè)2014年1月1日后新購進的專門用于研發(fā)的儀器、設備,單位價值不超過100萬元的,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單位價值超過100萬元的,可縮短折舊年限或采取加速折舊的方法。

三、對所有行業(yè)企業(yè)持有的單位價值不超過5000元的固定資產,允許一次性計入當期成本費用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不再分年度計算折舊。

四、企業(yè)按本通知靠前條、第二條規(guī)定縮短折舊年限的,最低折舊年限不得低于企業(yè)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六十條規(guī)定折舊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舊方法的,可 采取雙倍余額遞減法或者年數總和法。本通知靠前至三條規(guī)定之外的企業(y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問題,繼續(xù)按照企業(yè)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和現行稅收政策規(guī) 定執(zhí)行。

五、本通知自2014年1月1日起執(zhí)行。

相關政策——
國稅發(fā)[2003]113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下放管理的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審批項目后續(xù)管理工作的通知
國稅發(fā)[2009]81號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所得稅處理有關問題的通知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開采油(氣)資源企業(yè)費用和有關固定資產折耗攤銷折舊稅務處理問題的通知》(財稅[2009]49號)
《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

政策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關于《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企業(yè)所得稅應納稅所得額若干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源于征管 基于實踐 法理兼顧 化解爭議 <肖宏偉>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4年第29號案例解讀 <張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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