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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第50號和78號的區(qū)別!

2023-09-17 17:09:50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8號《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

看起來兩個文件差不多

都說的同一件事兒

頒發(fā)時間差不多

一個九月十四號,一個十二月二十九號;

甚至文件的格式都相似

那么這兩個文件有什么區(qū)別和值得關注的地方嗎?

一、針對主體不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針對逾期且未認證的增值稅扣稅憑證;

二、申報方式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發(fā)生真實交易但由于客觀原因造成增值稅扣稅憑證逾期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逐級上報,由國家稅務總局認證、稽核比對后,對比對相符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允許納稅人繼續(xù)抵扣其進項稅額;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8號《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報抵扣;實行納稅輔導期管理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以及實行海關進口增值稅專用繳款書“先比對后抵扣”管理辦法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稽核比對結果相符但未按規(guī)定期限申報抵扣,屬于發(fā)生真實交易且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guī)定的客觀原因的,經(jīng)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允許納稅人繼續(xù)申報抵扣其進項稅額。

從這方面看,新辦法操作起來更加方便??!

三、對“客觀原因”的解釋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8號《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取消了50號公告中:增值稅扣稅憑證被盜、搶,或者因郵寄丟失、誤遞導致逾期;的情形。這應該是因為已經(jīng)認證過的增值稅扣稅憑證不太會出現(xiàn)這些情形;

四、在有效時限上: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50號《關于逾期增值稅扣稅憑證抵扣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增值稅扣稅憑證未能按照規(guī)定期限辦理認證或者稽核比對(以下簡稱逾期)抵扣問題,按本公告規(guī)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執(zhí)行;

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8號《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規(guī)定: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本公告施行前發(fā)生的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可在2023年6月30日前按本公告規(guī)定申請辦理,逾期不再受理。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兩個公告均未設定后期有效期限。只是78號公告對于2007年1月1日以后開具的發(fā)票至2023年1月1日(注:已超抵扣時限)止這個時段的,最晚在2023年6月30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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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8號《關于未按期申報抵扣增值稅扣稅憑證有關問題的公告》針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取得的增值稅扣稅憑證已認證或已采集上報信息但未按照規(guī)定期限申報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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