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長稅稽通[2023]8號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2023-09-20 14:02:13 來源:互聯(lián)網(wǎng)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稅務事項通知書

長稅稽通[2023]8號 2023-01-20

  吉林省扶貧服務中心(納稅人識別號:9122000012393468XT):

  事由:

1.變更檢查所屬期為1996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對你單位1996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期間收取大安市月亮泡鎮(zhèn)王家泡村水稻田承包費所涉及的涉稅事項進行稅務檢查,需你單位及相關人員提供相應涉稅材料。

  依據(jù):

《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五十六條“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第五十七條“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時,有權(quán)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diào)查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有關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稅務機關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證明材料。”

  通知內(nèi)容:

1.檢查所屬期變更為1996年9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2.提供你單位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

  3.當事人韓某某、盧某某、王某、張某某配合檢查并說明情況。

  如你單位不能如期提供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我局將依據(jù)現(xiàn)有掌握證據(jù)對你單位行為進行定性及處理,若因此對你單位造成不利后果,由你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國家稅務總局長春市稅務局稽查局

2023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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