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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1號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全文廢止]

2023-09-17 08:51:00 來源:互聯網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全文廢止]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1號 2023-06-15

  稅屋提示——
  1.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1號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廢止部分稅務規(guī)范性文件的公告,自2023年7月1日起,本法規(guī)全文廢止。
  2.依據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公告2023年第27號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調整部分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有關事項的公告,本法規(guī)中關于批發(fā)業(yè)或批發(fā)為主、零售業(yè)及外貿等三種業(yè)務的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的規(guī)定同時廢止。


  為響應“便民辦稅春風行動”,進一步落實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的新要求,增強印花稅核定管理的規(guī)范性,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發(fā)布<印花稅管理規(guī)程(試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23年第77號),結合我市近年管征實際,現就印花稅核定征收的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我市印花稅納稅人發(fā)生《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條及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稅務機關可以核定其印花稅計稅依據:

 ?。ㄒ唬┪窗匆?guī)定建立印花稅應稅憑證登記簿,或未如實登記和完整保存應稅憑證的;

  (二)拒不提供應稅憑證或不如實提供應稅憑證致使計稅依據明顯偏低的;

 ?。ㄈ┎捎冒雌趨R總繳納辦法的,未按稅務機關規(guī)定的期限報送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報告,經稅務機關責令限期報告,逾期仍不報告的或者稅務機關在檢查中發(fā)現納稅人有未按規(guī)定匯總繳納印花稅情況的。

  二、主管稅務機關應根據納稅人的實際生產經營收入,參考納稅人各期印花稅納稅情況及當地同類行業(yè)或類似行業(yè)中經營規(guī)?;蚴杖胨较嘟募{稅人的應稅憑證簽訂情況,在市局確定的幅度范圍內(詳見附件)確定核定征收比例。

  三、納稅人對主管稅務機關核定的應納稅額有異議的,或因生產經營情況發(fā)生變化需要重新核定的,可向主管稅務機關提供相關證據,主管稅務機關核實后進行調整。

  四、本公告自發(fā)布之日起施行。《廈門市地方稅務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廈地稅發(fā)〔2004〕86號)同時廢止。

  特此公告。

  附件: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

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

2023年6月15日

印花稅核定征收比例表

應稅憑證類別 適用范圍 計稅依據 核定比例(%)
購銷合同 工業(yè)制造業(yè) 購銷總額 50-80
批發(fā)業(yè)或以批發(fā)為主 60-80
零售業(yè) 30-70
外貿 80-100
建筑業(yè) 采購金額 80-100
房地產業(yè) 房地產銷售收入、房屋開發(fā)直接材料費(指為房屋開發(fā)、建設而發(fā)生的相關原材料及設備的采購金額) 100
其他 購銷總額 80-100
加工承攬合同 加工、定作 加工或承攬收入 80-90
印刷、廣告 70-80
修理、修繕 40-50
測繪、測試 50-60
建筑工程勘察設計合同 勘察、設計 經營收入 80-100
建筑安裝工程承包合同 建筑業(yè) 經營收入 80-100
房地產業(yè) 項目發(fā)包總成本 100
財產租賃合同 租賃金額 100
貨物運輸合同 貨物運輸收入 70-100
倉儲保管合同 倉儲保管收入 80-100
借款合同 借款金額 100
財產保險合同 保險費收入 100
技術合同 技術開發(fā)、轉讓、咨詢、服務收入 100
產權轉移書據 產權轉移收入 100

關于《國家稅務總局廈門市稅務局關于印花稅核定征收有關事項的公告》解讀

  一、公告背景及政策依據

  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于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的有關要求,確保改革后機構合法性、執(zhí)法合法性和執(zhí)法規(guī)范統(tǒng)一性,積極響應國家稅務總局“便民辦稅春風行動”,優(yōu)化稅收營商環(huán)境,支持實體經濟和重點行業(yè)發(fā)展,規(guī)范印花稅核定征收管理,我局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進一步加強印花稅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函〔2004〕150號),結合我市近年管征實際,列明印花稅核定征收的適用情形,合理調整核定征收的比例幅度,明確納稅人在印花稅核定過程中的權利義務。

  二、主要政策變化

  相比于我市原核定比例,此次調整變化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同步下調零售業(yè)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的上限、下限各10個百分點,即由之前的40%-80%調整為30%-70%。二是下調批發(fā)業(yè)購銷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的下限10個百分點,即由之前的70%調整為60%。三是擴大了貨物運輸合同和倉儲保管合同印花稅核定比例的幅度范圍,由之前的100%分別調整為70%-100%和80%-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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