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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暫行辦法》及《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操作辦法(試行)》

2023-09-17 09:04:31 來源:互聯網

  第六章 住房租金

  第十七條 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沒有自有住房而發(fā)生的住房租金支出,可以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直轄市、省會(首府)城市、計劃單列市以及國務院確定的其他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500元;

  (二)除第一項所列城市以外,市轄區(qū)戶籍人口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1100元;市轄區(qū)戶籍人口不超過100萬的城市,扣除標準為每月800元。

  納稅人的配偶在納稅人的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的,視同納稅人在主要工作城市有自有住房。

  市轄區(qū)戶籍人口,以國家統(tǒng)計局公布的數據為準。

  第十八條 本辦法所稱主要工作城市是指納稅人任職受雇的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副省級城市、地級市(地區(qū)、州、盟)全部行政區(qū)域范圍;納稅人無任職受雇單位的,為受理其綜合所得匯算清繳的稅務機關所在城市。

  夫妻雙方主要工作城市相同的,只能由一方扣除住房租金支出。

  第十九條 住房租金支出由簽訂租賃住房合同的承租人扣除。

  第二十條 納稅人及其配偶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同時分別享受住房貸款利息和住房租金專項附加扣除。

  第二十一條 納稅人應當留存住房租賃合同、協(xié)議等有關資料備查。

  第七章 贍養(yǎng)老人

  第二十二條 納稅人贍養(yǎng)一位及以上被贍養(yǎng)人的贍養(yǎng)支出,統(tǒng)一按照以下標準定額扣除:

  (一)納稅人為獨生子女的,按照每月2000元的標準定額扣除;

  (二)納稅人為非獨生子女的,由其與兄弟姐妹分攤每月2000元的扣除額度,每人分攤的額度不能超過每月1000元??梢杂少狆B(yǎng)人均攤或者約定分攤,也可以由被贍養(yǎng)人指定分攤。約定或者指定分攤的須簽訂書面分攤協(xié)議,指定分攤優(yōu)先于約定分攤。具體分攤方式和額度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能變更。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所稱被贍養(yǎng)人是指年滿60歲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滿60歲的祖父母、外祖父母。

  第八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條 納稅人向收款單位索取發(fā)票、財政票據、支出憑證,收款單位不能拒絕提供。

  第二十五條 納稅人首次享受專項附加扣除,應當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提交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扣繳義務人應當及時將相關信息報送稅務機關,納稅人對所提交信息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專項附加扣除信息發(fā)生變化的,納稅人應當及時向扣繳義務人或者稅務機關提供相關信息。

  前款所稱專項附加扣除相關信息,包括納稅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贍養(yǎng)人等個人身份信息,以及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規(guī)定的其他與專項附加扣除相關的信息。

  本辦法規(guī)定納稅人需要留存?zhèn)洳榈南嚓P資料應當留存五年。

  第二十六條 有關部門和單位有責任和義務向稅務部門提供或者協(xié)助核實以下與專項附加扣除有關的信息:

  (一)公安部門有關戶籍人口基本信息、戶成員關系信息、出入境證件信息、相關出國人員信息、戶籍人口死亡標識等信息;

  (二)衛(wèi)生健康部門有關出生醫(yī)學證明信息、獨生子女信息;

  (三)民政部門、外交部門、法院有關婚姻狀況信息;

  (四)教育部門有關學生學籍信息(包括學歷繼續(xù)教育學生學籍、考籍信息)、在相關部門備案的境外教育機構資質信息;

  (五)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部門有關技工院校學生學籍信息、技能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信息、專業(yè)技術人員職業(yè)資格繼續(xù)教育信息;

  (六)住房城鄉(xiāng)建設部門有關房屋(含公租房)租賃信息、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七)自然資源部門有關不動產登記信息;

  (八)人民銀行、金融監(jiān)督管理部門有關住房商業(yè)貸款還款支出信息;

  (九)醫(yī)療保障部門有關在醫(yī)療保障信息系統(tǒng)記錄的個人負擔的醫(yī)藥費用信息;

  (十)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確定需要提供的其他涉稅信息。

  上述數據信息的格式、標準、共享方式,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及各省、自治區(qū)、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商有關部門確定。

  有關部門和單位擁有專項附加扣除涉稅信息,但未按規(guī)定要求向稅務部門提供的,擁有涉稅信息的部門或者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相關人員承擔相應責任。

  第二十七條 扣繳義務人發(fā)現納稅人提供的信息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要求納稅人修改。納稅人拒絕修改的,扣繳義務人應當報告稅務機關,稅務機關應當及時處理。

  第二十八條 稅務機關核查專項附加扣除情況時,納稅人任職受雇單位所在地、經常居住地、戶籍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居民委員會或者村民委員會等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協(xié)助核查。

  第九章 附則

  第二十九條 本辦法所稱父母,是指生父母、繼父母、養(yǎng)父母。本辦法所稱子女,是指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繼子女、養(yǎng)子女。父母之外的其他人擔任未成年人的監(jiān)護人的,比照本辦法規(guī)定執(zhí)行。

  第三十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額一個納稅年度扣除不完的,不能結轉以后年度扣除。

  第三十一條 個人所得稅專項附加扣除具體操作辦法,由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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